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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(2021年42号令)

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(2021年42号令)

第42号
2022-01-04
[ 索引号 ]115000000090000800/2022-00007[ 发文字号 ]
[ 主题分类 ]其他[ 体裁分类 ]行政规章;行政规范性文件
[ 发布机构 ]国家发展改革委
[ 成文日期 ]2022-01-04[ 发布日期 ]2022-01-04

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(2021年42号令)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

第 42号

《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》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。

主任:何立峰

2021年3月27日

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,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。经过清理,决定对《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》等6件规章、《关于补充、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》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。

附件: 1.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.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
附件下载:

附件1: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.pdf
附件2: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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